粵發改規〔2024〕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能源建設工程(包括電力建設工程、油氣長輸管道及儲運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不動產登記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能源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的辦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成后相應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提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作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已經竣工的支撐材料。
對能源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除辦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的其他專業工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管控和監督;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按規定不需開展工程質量監督的除外)和項目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作為專業工程已經竣工的支撐材料,無需提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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